聘 用 合 同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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