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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一、【适用范围】我市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等。
二、【统筹管理层级】我市用人单位应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用人单位可以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
三、【缴费规定和经费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其中,2019年本市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各用人单位2019年度公用经费解决。
四、【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家、省及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费。
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手续按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涉密单位应及时与相关业务办理部门联系,妥善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五、【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有关争议处理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办理。
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除外)申办渠道如下:市属、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区属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按我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待遇衔接】用人单位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领取工资的,暂不享受伤残津贴,如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月平均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如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也可选择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再享受工资待遇或者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按照组织安排在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之间流动的,由接收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继续为其参保,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调离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及工伤职工以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等方式离开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其离开前所在的最后一个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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