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省人社厅印发了《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1315号)。根据有关要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工作(含设立、变更、延续和注销)已改为备案管理。
因适用审批管理配套制订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已无实质性意义。现宣布废止《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穗人社规字〔2017〕1号)和《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办法》(穗人社发〔2016〕16号)
省市将加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信息备案管理工作,通过备案信息公示,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信息,为社会提供当地鉴定机构的查询服务,为劳动者就地就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便利。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将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办法,明确备案主体、备案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建立退出机制,实现对辖区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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