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决事项实施程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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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按照省司法厅《关于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完善行政裁决机制的函》确定的工作任务,省市场监管局梳理了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裁决事项。因各行政裁决事项其设定依据、审理程序、适用文书、实体要件等均有所不同,省市场监管局就4项行政裁决事项分别制定了实施程序。

一、制定依据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实施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起草,起草过程中还参照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中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名称争议裁决的实施程序制定依据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3.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和调解实施程序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4.对气瓶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争议的处理,其实施程序制定依据是《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的需要。制定行政裁决事项实施程序,完善符合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实际的行政裁决程序,有助于行政裁决职责得到切实履行,相关工作得到积极推进。

二是落实省司法厅《关于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完善行政裁决机制的函》的需要。由市场监管部门将办理行政裁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式进行公示,方便当事人申请,更好发挥行政裁决程序简便、专业性强等优势,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主要内容

(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我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行政裁决实施程序,内容包括裁决依据、受理条件、裁决程序、裁决期限、提交材料及申请书样式等。

(二)名称争议裁决

包括法规依据、争议解决方式、提交材料、市场监管部门解决名称争议的流程。由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名称争议裁决的内容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且市场监管总局已起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并由司法部就该项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省市场监管局就该事项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名称争议裁决的相关规定,未另行补充内容。

(三)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和调解

1.厘清了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和调解实施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和调解是法律法规赋予市场监管部门重要的行政权力,厘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利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明晰权力来源,增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责任担当意识。

2.明确了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和调解申请的受理条件。本实施程序因时限较长,适用于不能在现场调解的计量纠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灵活掌握使用。

3.规定了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和调解所需申请材料和裁决机关办理程序和期限等具体操作层面问题。

(四)对气瓶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争议的处理

1.明确了“对气瓶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争议的处理”的实施程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有利于市场监管部门对气瓶的安全监管。

2.明确了“对气瓶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争议的处理”申请的受理条件。本程序实施的时限较长,适用于不能在现场调解的纠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灵活掌握使用。

3.明确了“对气瓶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争议的处理”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具体的办理流程和相应时限等操作层面问题。

四、征求意见情况

该《实施程序》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我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将所收集的意见建议汇总反馈省局各有关处(室、局),经有关处(室、局)研究,并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形成该《实施程序》的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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