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商党[2005]40号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和省纪委九次全会精神,深化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不断促进领导干部转变作风、勤政廉政,制定本规定。厅机关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
二、严格遵守中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在政治、思想、言行上与党中央和党组织保持一致。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保证政令畅通。
三、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转变作风。在工作中讲实话,查实情,办实事。不搞形式主义,不搞“轰动效应”、“政绩工程”,不虚报浮夸,不自行其是,不脱离群众。把省委、省政府的正确决策部署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真抓实干,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四、在商贸服务工作、公共资源配置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中,不接受被服务单位及办事人员的宴请、礼物和红包。
五、到下级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和执行其它公务,确因工作原因无法返回就餐的,可由下级单位安排工作餐;到外地出差的,应按当地接待标准安排食宿,个人不得提出或接受超标准接待。
六、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准参加或授意、要求下级单位以及有关单位用公款安排营业性的娱乐活动及其它形式的高消费活动。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七、不准违反规定兼任企业的领导职务,不得到有关单位和下属企业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
八、不得用公款公车旅游、钓鱼,不得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九、不得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十、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十一、厅机关党员干部、工作人员不遵守上述规定由其分管领导督促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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