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土整函〔2018〕8号
巫溪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
关于印发《巫溪县深度贫困乡镇
及各乡镇建卡贫困户宅基地
复垦工作方案》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和要求,快速有效推进深度贫困乡镇及各乡镇建卡贫困户宅基地复垦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巫溪县深度贫困乡镇及各乡镇建卡贫困户宅基地复垦工作方案》,请各乡镇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安排,认真落实到位。
此函
巫溪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
2018年3月9日
巫溪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
关于巫溪县深度贫困乡镇及各乡镇
建卡贫困户宅基地复垦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根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的函》(渝国土房管函〔2017〕1083号)及相关复垦政策,结合脱贫攻坚工作的实际需要,按协同统筹的原则,开展我县深度贫困乡镇及各乡镇建卡贫困户宅基地复垦工作。
二、实施程序
项目按照前期工作、入库备案、施工、竣工验收、地票交易五个步骤实施。
(一)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包括政策宣传、资料收集、资格审查三项工作。
1.政策宣传。以发宣传单、村委会公告、口头讲解等的形式入户宣传,让农户充分了解复垦和搬迁政策,合理选择。
2.资料收集。资料包括房地产权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复垦协议(附件1)、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附件2)、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材料(附件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附件4)、宅基地四至边界表和图(附件5)、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现场核查登记表(附件6)等8个要件。其中协议原则上权利人本人签署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
3.资格审查。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组织乡镇、村社逐户对申请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用地范围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在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外,不影响复垦后土地的管护利用;
(4)申请复垦的宅基地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 “一户一宅”;
(5)申请复垦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
(6)土地权利人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二)入库备案
资格审查符合复垦条件的,同步进行入库备案工作。如果资料审查不合格而乡镇、村、复垦权利人要求测绘单位进场测绘的,其测绘费用由要求测绘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负责。入库备案包括权属界定和前期测绘及审查、实施方案编制、入库备案三项工作。
1.权属界定和测绘、前期测绘审查。乡镇组织村社、复垦权利人、相邻权利人、测绘单位四方现场指界确定申请复垦范围并签字确认。测绘单位同步按照现行的测绘相关技术要求据实测绘,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组织审核。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同步组织测绘审查,漏调的村庄用地,可单独报请市国土房管局权籍处组织会审。审定成果经公示后由权利人、村社、乡镇签字(盖章)认可。
2.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根据现场地形和周边水利及交通现状情况,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书。
3.入库备案。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进行备案资料要件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核发备案通知书。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组织测绘单位在开展前期测绘外业工作的同时,同步开展测绘内业资料编制、实施方案和预算编制、入库备案资料准备、项目录入土地整治管理系统等相关工作。
(三)施工阶段
测绘审定成果公示确认后,施工单位立即开展房屋拆除工程。乡镇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禁误拆,每个地块复垦到位(尤其基脚、院坝),确保覆土厚度不得低于40厘米。监理单位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四)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包括竣工测绘及审查、区县综合验收及发证、市级综合检查及配号三项工作。
1.竣工测绘及审查。项目实施竣工后,测绘单位按照现行的测绘相关技术要求据实测绘,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负责审核。审定成果经公示后由权利人、村社、乡镇签字(盖章)认可。
2.区县综合验收及发证。县国土房管局组织同级相关部门和乡镇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所有复垦点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合格项目根据建设用地批复手续据实抵扣建新指标后核发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
3.市级综合检查及配号。市局耕保处会同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组织开展合格证配号前的综合检查,符合复垦标准和要求的配发合格证编号。
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组织测绘单位在开展竣工测绘外业工作的同时,同步开展测绘内业资料编制、区县综合验收、合格证配号资料准备、项目录入土地整治管理系统等相关工作。
(五)地票交易
区县申请地票交易后,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优先安排交易,地票成交后对提交价款直拨资料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价款直拨公示,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直拨价款。
三、职责分工
1.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对整个复垦工作组织实施负总责。具体负责项目资料收集、包装、备案、巡查、验收工作,对复垦地块的合规性、权证合法性、复垦工程组织规范性、复垦工程真实性负责,对乡镇和参建单位进行培训、监督、指导。
2.乡镇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确定项目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并对复垦地块真实性、权利人信息及申报意愿真实性、权属清晰、信访稳定负责。
3.测绘设计单位严格按规定测绘和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复垦范围。前期测绘和设计不合理导致扣减权利人复垦面积,测绘设计单位负责赔偿。
4.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严禁误拆,每个地块复垦到位,尤其基脚和院坝拆除到位,复垦范围土层厚度不得低于40厘米,达到复垦要求。未施工到位导致扣减权利人复垦面积,或权属清晰而误拆,均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5.监理单位检查施工质量、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督促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时按质量完成,不发生安全事故。
6.安全工作。乡镇负责项目实施安全工作监管,强制施工单位购买工程团体意外险;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附件:1. XX乡XX村精准扶贫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委托协议书
2.巫溪县精准扶贫建卡贫困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及附属
用地申请表
3.xx村(社区)委员会关于同意建卡贫困户退出宅基地
及附属用地的意见
4.巫溪县建卡贫困户退出后现住房基本情况表
5.巫溪县建卡贫困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及附属用地四至
边界表和图
6.巫溪县建卡贫困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及附属用地现场
核查登记
附件1
XX乡XX村精准扶贫农村建设用地
复垦委托协议书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 (复垦申请人)
丙方: (区县土地整治中心)
为维护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顺利进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将其使用的位于乡(镇)村社的农村建设用地平方米,委托甲方向丙方申报复垦为农用地并用作地票交易,其中农村宅基地面积(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平方米。该地块土地所有权属村集体,使用权属乙方,使用权年限年,房地产权证号。
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提供房地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垦权利人没有申请办理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并自行落实长期稳定居所。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完成搬迁并达到复垦工程的施工条件;确因其他原因不能搬迁或自愿放弃的,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提交书面申请放弃复垦权利书。
三、丙方接受甲方申报后应及时将乙方退出的农村建设用地组装地票复垦项目并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复垦项目入库备案。
备案后,由乙方委托甲方组织实施复垦,工程相关事宜由甲方负责;乙方参加施工的,有权利取得合理劳务补偿。
四、乙方同意在复垦验收时扣除 平方米用于预留农村发展用地指标(指入住新农村安置点或自建房的)。剩余指标面积再由乙方委托丙方交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统一组织地票交易。(注:如不需要入住农民新村的,则填0)。
五、房屋未拆除期间,乙方(复垦农户)自己负有维护、监管、安全等管理责任。
六、乙方应得地票价款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复垦面积的认定和分配的比例
按《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四至边界有争议的不能纳入复垦,提供产权证与现场房屋相符才能纳入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的,复垦权利人最终只能享受市中心审定的面积补偿。单户交易总面积未超过667平方米的部分,地票净收益的85%归宅基地使用权人,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过667平方米部分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单户复垦交易的宅基地证载面积已超过667平方米的,宅基地证载面积部分对应收益的85%归宅基地使用权人,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附属设施用地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复垦价款分配的标准
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85:15比例分配,农户所得价款分配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6万元/亩;最终补偿价款以当时地票交易成交价格均价为准,在地票交易后,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委托农村商业银行进行价款直拨。
(三)、复垦价款的计算方法
1.乙方为农户。应得价款=(交易场均价-单价面积复垦成本)×交易面积×85%。
2.乙方为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交易场均价-单价面积复垦成本)×交易
全部价款待地票交易成功后,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委托银行直拨权利人,权利人凭身份证在银行开存单。
七、由于地票交易具有市场性,交易的时间不确定,相应补偿时间也不能确定。
八、乙方自己(权利人及家庭成员)承诺不再申请农村宅基地。
九、复垦后的耕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在乙方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期间,使用权归乙方。若乙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交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
十、本协议履行中的纠纷或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上级有关部门或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单方擅自协议无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十二、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或指印):
年 月 日
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共3页)
编号[ ]( ) 号
巫溪县精准扶贫建卡贫困户
自愿退出宅基地及附属用地申请表
申请人(户主)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出生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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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家庭总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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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住入地) |
县 乡(镇、街道) 社区(村) 街(路)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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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就业 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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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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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
与申请人 关系 |
姓名 |
年龄 |
出生 时间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及就业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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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出宅基地及附属用地情况 |
宅基地及附属用地座落(迁出地) |
县 乡(镇、街道) 社区(村) 组 (社) 号 (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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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附属用地总面积(㎡) |
其中:宅基地登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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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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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证书号 |
共有使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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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用地名称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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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房基 本情况 |
住房总面积(㎡) |
用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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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 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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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共 有权人签注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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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 组织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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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 处)初审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县国土部门审核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县人民政府审批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该表一式四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治机构、区县国土部门、区县政府各存一份。
附件3
村(社区)委员会
关于同意建卡贫困户退出宅基地及
附属用地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
兹有我村户主:,身份证号:,家庭人口总数人,原宅基地坐落,属于合法性宅基地,其宅基地登记面积平方米,附属用地面积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他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地产权证书号。
该农户现迁入地,用地性质,新住房总面积平方米,房地产权证书号。
根据巫溪县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户主本人及宅基地共有权人自愿申请,经我村实地调查核实,该户符合建卡贫困户复垦条件,同意该户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用地。
村负责人: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 ]( ) 号
巫溪县建卡贫困户
退出后现住房基本情况表
户主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出生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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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家庭总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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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住入地) |
县 乡(镇、街道) 社区(村) 街(路)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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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就业 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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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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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
与申请人 关系 |
姓名 |
年龄 |
出生 时间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及就业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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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房基本情况 |
住房总面积(㎡) |
用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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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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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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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该表一式四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土地整治机构、县国土部门、县人民政府各存一份。
附件5
巫溪县建卡贫困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及附属用地四至边界表和图
户主 |
家庭住址 |
宅基地及附属用地四至边界 |
|||
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
勘界人: 房屋相邻权利人: 审核人:
附件6 (共2页)
编号:[ ]( ) 号
巫溪县建卡贫困户
自愿退出宅基地及附属用地现场核查登记
户主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出生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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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家庭总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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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迁入地) |
县 乡(镇、街道) 社区(村) 街(路)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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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及就业处所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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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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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
与户主 关系 |
姓名 |
年龄 |
出生 时间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及就业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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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宅基地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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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附属设计用地座落 |
县 乡(镇、街道) 社区(村) 街(路) 号 (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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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附属用地总面积(㎡) |
其中:宅基地登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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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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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及家庭成员 (签字): 年 月 日 |
现场登记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
集体经济组织 (签字): 年 月 日 |
登记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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