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0〕021号

/ 作者:网络 / 来源:网络 / 浏览:269

24

2020-03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0〕021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0〕02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祖建

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108018452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305963XG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477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19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负责运营的永川区何埂镇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进行了采样,永环(监)字【2019】第JD434号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何埂镇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污染物排放浓度:氨氮14.6mg/L;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B类标准:氨氮超标0.8倍。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 2020年1月2日对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何埂镇污水处理厂厂长阳凌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2. 2020年1月2日对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何埂镇污水处理厂厂长阳凌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3. 永环(监)字【2019】第JD434号监督性监测报告; 4. 2020年1月2日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5. 2020年1月3日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何埂镇污水处理厂厂长阳凌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305963XG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祖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阳凌身份证复印件、永川区镇级污水处理项目移交确认书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证据1、2、3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永川区绿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和第五十条第二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月6日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本站联系删除。

市场商务

023-85238885

客服热线

400-008-2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