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为330000191226817055226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医院(变更)事项于2020年2月3日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一、辐射安全许可内容
单位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医院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市辖区南湖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
种类和范围:使用I、V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许可证编号:浙环辐证[F0049]
有效期至:2020年7月29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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