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文件
涪环发〔2020〕22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固定污染源
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重庆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渝环办〔2020〕38号),为做好我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清理整顿和2020年发证登记工作,现制定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请贯彻执行。
联系人:大气环境保护科 李永满 72899965、李晓华 72899052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日
重庆市涪陵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
和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0〕38号)要求,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全面做好我区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发证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生态环境部部署的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工作总目标,通过开展清理整顿和做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全面摸清我区范围内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一是清理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33个行业情况,排查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二是全面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简称《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其他所有行业发证登记工作。
二、组织领导
区生态环境局成立以张均龙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建立精简高效的机制,深入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成立辖区企业排污许可联络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长效协作机制,确保做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并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
区生态环境局制定全区工作方案。各工业园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企业帮扶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指定工作联络人,明确各项保障措施。
(二)清理整顿。
3月10日前:由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摸清底数”和“排查无证”,形成全市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3月21日前: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开展发证和登记工作,2017年至2019年已发证的33个重点行业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
4月15日前: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开展发证和登记工作,2017年至2019年已发证的33个重点行业发证率、登记率达100%,全面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
(三)2020年度发证登记。
5月21日前: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开展发证和登记工作,2020年重点行业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30%。
7月21日前: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开展发证和登记工作,2020年重点行业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70%。
9月10日前: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开展发证和登记工作,2020年重点行业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100%。
(四)查漏补缺。
9月15日—11月30日,再次核查基础信息清单,确保全面性;完善发证和登记清单,确保准确性。做到全面覆盖、应发尽发。对整改到位的,逐个销号;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律法规处置;对无法核发的注明原因,不留死角。形成全区准确的排污许可管理清单。
四、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遵循同步部署、实事求是、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通过“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完成清理整顿和2020年度发证登记工作。
(一)摸清底数。在市生态环境局摸底清查两类排污单位底单(一是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排污单位清单;二是结合市场监管、税务、电力等信息,以及生态环境监管名单等梳理形成的2018年以来投入运行的新增排污单位清单,)的基础上,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摸查《名录(2019年版)》中二污普未纳入行业的排污单位清单和2018年以来新增非工业企业单位的锅炉、储油库等行业的排污单位清单,进行查遗补缺。区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责本级排污单位底单导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市生态环境局导入底单一并形成全区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
(二)排查无证。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除基础信息清单中的已发证单位。按照附件1和附件2,将其他企事业单位分为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非固定污染源等3类情形。对前2类情形应逐个确定管理类别,进一步明确应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形成发证和登记清单。
《名录(2019年版)》实施前已按规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名录( 2019年版)》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变更。
(三)分类处置。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属地政府对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逐一现场核查通知到户,确认排污单位生产状态和管理类别。下发《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告知书》《限期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告知书》(见附件3、4),要求其尽快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并按照《通知》中对无整改情形类、禁止核发类、停产类、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无总量指标类、未批先建类、其他整改情形类、登记管理类等8类情形的分类处置原则进行办理。
区生态环境局的大气环境保护科与执法支队和企业属地政府要密切联系,分工协作。执法支队、属地政府通过开展现场通知和核查工作,将企业生产排污情况反馈给大气环境保护科,大气环境保护科据此进行准确分类。
大气环境保护科应将下达限期整改的排污单位清单移交给执法支队和属地政府监管机构,执法支队和属地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此类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禁止超标排污行为发生。
(四)整改清零。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发证和登记清单中的单位清理,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注明整改要求;对完成限期整改的企业,变更排污许可证;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处理;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注明原因,不留死角,最终形成管理清单,实现我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管理全覆盖。
(五)执法和证后管理。执法支队将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纳入日常监管。分别在2020年4月30日、9月30日后,对2020年前发证行业和2020年发证行业开展证后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违法行为,对排污单位是否按证排污、是否落实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管理台账等环保主体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门机构。区生态环境局成立涪陵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成立排污许可顿及发证登记工作组,制定工作计划,倒排工期,确保如期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及发证登记工作。
(二)纳入目标考核。属于登记管理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及发证登记工作纳入全区各工业园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生态文明建设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各单位在固定源清理整顿工作中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加强内部机构联系合作,争取配合支持,做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清理整顿两不误、两协同。
(三)加强帮扶指导。区生态环境局建立排污许可帮扶小组,为排污单位做好政策解读和技术帮扶,及时解答办证过程中排污单位反应的相关问题,本级领导小组能够答复的及时予以答复,不能够及时答复要及时上报请示市生态环境局领导小组。
(四)加大执法力度。排污许可证核发科室应及时将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移送给生态环境执法支队,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落实证后管理。
(五)开展调度督导。区生态环境局建立通报、督办制度、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区生态环境局按照清理整顿时间节点加强工作调度;对工业园区、乡镇街道未能按期完成清理登记工作任务的予以扣分。对不主动不积极不配合的排污单位,依法严格予以查处。
(六)做好资金保障。做好清理整顿专项工作资金保障,确有必要时及时通过购买政府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七)加强宣传引导。丰富宣传方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大力宣传实施排污许可的重大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强化排污者责任,推荐先进典型、交流工作经验,引导排污单位主动申领、按证排污;加大排污许可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督促排污单位依法申领,依证排污,自觉守法。
附件: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2.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3.《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告知书》(样本) 4.《限期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告知书》(样本)附件1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序号 |
行业类别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适用技术规范 |
1 |
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 |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生猪养殖除外) |
/ |
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生猪养殖除外) |
畜禽养殖行业 |
2 |
制糖业134 |
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 |
其他﹡ |
/ |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
3 |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
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牛1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羊15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 |
年屠宰生猪2万头及以上10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牛0.2万头及以上1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羊2.5万头及以上15万头以下的,年屠宰禽类100万只及以上1000万只以下的,年加工肉禽类2万吨及以上的 |
其他﹡ |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
4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
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加工能力1.5万吨及以上玉米、0.1万吨及以上薯类或豆类、4.5万吨及以上小麦的淀粉生产、年产能0.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不含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
其他﹡ |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
5 |
方便食品制造143 |
/ |
米、面制品制造1431﹡,速冻食品制造1432﹡,方便面制造1433﹡,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39﹡,以上均不含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其他﹡ |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 |
6 |
其他食品制造149 |
/ |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1495﹡,不含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其他﹡ |
食品与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 |
7 |
乳制品制造144 |
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的(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年加工20万吨以下的(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 |
8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
有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酵母制造,年产2万吨及以上且有发酵工艺的酱油、食醋制造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 制品制造 |
9 |
酒的制造151 |
酒精制造1511,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5000千升及以上的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
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5000千升以下的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
其他﹡ |
酒、饮料制造 工业 |
10 |
人造板制造202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胶合板制造2021(年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纤维板制造2022、刨花板制造2023、其他人造板制造2029(年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 |
其他﹡ |
人造板工业 |
11 |
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的、年使用20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有磷化表面处理工艺的 |
其他﹡ |
家具制造工业 |
12 |
纸浆制造221 |
全部 |
/ |
/ |
造纸行业 |
13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1,其他原油制造2519,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石化工业 |
14 |
煤炭加工252 |
炼焦2521(焦炭生产) |
/ |
/ |
炼焦化学工业 |
15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乙烯、芳烃生产) |
/ |
/ |
石化工业 |
16 |
肥料制造262 |
氮肥制造2621(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氮肥制造2621(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化肥工业-氮肥 |
磷肥制造2622(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磷肥制造2622(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磷肥、钾肥、复温钾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其他) |
||
17 |
农药制造263 |
化学农药制造2631(包含农药中间体,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化学农药制造2631(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农药制造工业 |
18 |
合成材料制造265 |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1(聚氯乙烯生产) |
/ |
/ |
聚氯乙烯工业 |
19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 |
水泥(熟料)制造 |
水泥粉磨站 |
/ |
水泥工业 |
20 |
玻璃制造304 |
平板玻璃制造3041 |
/ |
/ |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
21 |
陶瓷制品制造307 |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072(年产150万件及以上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4(年产250万件及以上的) |
/ |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072(年产150万件以下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4(年产250万件以下的) |
陶瓷砖瓦工业 |
22 |
炼铁311 |
含炼铁、烧结、球团等工序的生产 |
/ |
/ |
钢铁工业 |
23 |
炼钢312 |
全部 |
/ |
/ |
|
24 |
钢压延加工313 |
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
热轧及年产50万吨以下的冷轧 |
其他 |
|
25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 |
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 |
/ |
其他 |
有色金属工业 |
26 |
汽车整车制造361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汽车整车制造361 |
其他 |
汽车制造业 |
27 |
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的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
其他 |
汽车制造业 |
28 |
电池制造384 |
铅酸蓄电池制造3843 |
锂离子电池制造3841,镍氢电池制造3842,锌锰电池制造3844,其他电池制造3849 |
/ |
电池工业 |
29 |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 |
废电池、废油、废轮胎加工处理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塑料、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其他 |
废弃资源加工 工业 |
30 |
电力生产441 |
火力发电4411,热电联产4412 |
/ |
/ |
火电行业 |
生物质能发电4417(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
/ |
/ |
生活垃圾焚烧 |
||
31 |
热力生产和供应443 |
单台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 |
单台且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以下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和单台且合计出力1吨/小时(0.7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 |
单台且合计出力1吨/小时(0.7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 |
锅炉 |
32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 |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场所,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
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2万吨以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
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
水处理(试行) |
33 |
环境治理业772 |
专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含焚烧发电)的,专业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含焚烧发电)的 |
/ |
/ |
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治理 危险废物焚烧 |
注1.行业类别代码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注2.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注3.表格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注4.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注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注6.造纸行业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参见《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注7.不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执行
注8.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附件2
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序号 |
行业类别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适用技术规范 |
1 |
牲畜饲养031 |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
/ |
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 |
畜禽养殖行业 |
2 |
其他畜牧业039 |
/ |
/ |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养殖小区 |
/ |
3 |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061,褐煤开采洗选062,其他煤炭洗选06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4 |
石油开采071,天然气开采072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5 |
铁矿采选081,锰矿、铬矿采选082,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8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6 |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091,贵金属矿采选092,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093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7 |
土砂石开采101,化学矿开采102,采盐103,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10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8 |
其他采矿业120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9 |
谷物磨制131 |
/ |
/ |
谷物磨制131﹡ |
/ |
10 |
饲料加工132 |
/ |
饲料加工132(有发酵工艺的)﹡ |
饲料加工132(无发酵工艺的)﹡ |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 |
11 |
植物油加工133 |
/ |
除单纯混合或者分装以外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植物油加工工业 |
12 |
水产品加工136 |
/ |
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水产品冷冻加工1361、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2、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1363、其他水产品加工1369 |
其他﹡ |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 |
13 |
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137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14 |
焙烤食品制造141,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罐头食品制造145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15 |
饮料制造152 |
/ |
有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 |
其他﹡ |
酒、饮料制造工业 |
16 |
精制茶加工153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17 |
烟叶复烤161,卷烟制造162,其他烟草制品制造16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18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 |
有前处理、染色、印花、洗毛、麻脱胶、缫丝或者喷水织造工序的 |
仅含整理工序的 |
其他﹡ |
纺织印染工业 |
19 |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176,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7,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20 |
机织服装制造181,服饰制造183 |
有水洗工序、湿法印花、染色工艺的 |
/ |
其他﹡ |
纺织印染工业 |
21 |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182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22 |
皮革鞣制加工191,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 |
有鞣制工序的 |
皮革鞣制加工191(无鞣制工序的) |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无鞣制工序的) |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 |
23 |
皮革制品制造192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24 |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4 |
羽毛(绒)加工1941(有水洗工序的) |
/ |
羽毛(绒)加工1941(无水洗工序的)﹡,羽毛(绒)制品制造1942﹡ |
羽毛(绒)加工工业 |
25 |
制鞋业195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胶粘剂或者3吨及以上溶剂型处理剂的 |
其他﹡ |
制鞋 |
26 |
木材加工201,木质制品制造203,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204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27 |
造纸222 |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2221、手工纸制造2222 |
有工业废水和废气排放的加工纸制造2223 |
除简化管理外的加工纸制造2223﹡ |
造纸 |
28 |
纸制品制造223 |
/ |
有工业废水或者废气排放的 |
其他﹡ |
造纸 |
29 |
印刷231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80吨及以上溶剂型油墨、涂料或者10吨及以上溶剂型稀释剂的包装装潢印刷 |
其他﹡ |
印刷工业 |
30 |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232,记录媒介复制233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31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体育用品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32 |
煤炭加工252 |
炼焦2521(焦炭生产除外),煤制合成气生产2522,煤制液体燃料生产2523 |
/ |
煤制品制造2524,其他煤炭加工2529 |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
33 |
生物质燃料加工254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34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 |
无机酸制造2611,无机碱制造2612,无机盐制造2613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乙烯、芳烃生产除外),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非金属无机氧化物、金属氧化物、金属过氧化物、金属超氧化物、硫磺、磷、硅、精硅、硒、砷、硼、碲),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无机酸制造2611、无机碱制造2612、无机盐制造2613、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非金属无机氧化物、金属氧化物、金属过氧化物、金属超氧化物、硫磺、磷、硅、精硅、硒、砷、硼、碲)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除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外的) |
无机化学工业 石化工业 |
35 |
肥料制造262 |
复混肥料制造2624,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钾肥制造2623,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25,其他肥料制造2629,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其他(不含氮肥、磷肥制造) |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化肥(其他) |
36 |
农药制造263 |
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2632(有发酵工艺的) |
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2632(无发酵工艺的) |
/ |
农药制造工业 |
37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 |
涂料制造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2642,工业颜料制造2643,工艺美术颜料制造2644,染料制造2645,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涂料制造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2642,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2646(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其他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
38 |
合成材料制造265 |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1,合成橡胶制造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2653,其他合成材料制造2659(陶瓷纤维等特种纤维及其增强的复合材料的制造) |
/ |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2659(除陶瓷纤维等特种纤维及其增强的复合材料的制造以外的) |
石化工业 |
39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 |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2661,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2,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有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无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4,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5,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2666,动物胶制造2667,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9,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
40 |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41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 |
肥皂及洗涤剂制造2681(以油脂为原料的肥皂或者皂粒制造),香料、香精制造2684(香料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肥皂及洗涤剂制造2681(采用高塔喷粉工艺的合成洗衣粉制造),香料、香精制造2684(采用热反应工艺的香精制造) |
肥皂及洗涤剂制造2681(除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外的),化妆品制造2682,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683,香料、香精制造2684(除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外的),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9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
42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 |
全部 |
/ |
/ |
化学药品制剂 |
43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0(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化学药品制剂 |
44 |
中药饮片加工273,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278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45 |
中成药生产274 |
/ |
有提炼工艺的 |
其他﹡ |
中成药 |
46 |
兽用药品制造275 |
兽用药品制造2750(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化学药品制剂 |
47 |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 |
生物药品制造2761,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2762,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生物药 |
48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 |
/ |
/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0 |
/ |
49 |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1,合成纤维制造282,生物基材料制造283 |
化纤浆粕制造2811,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2812,锦纶纤维制造2821,涤纶纤维制造2822,腈纶纤维制造2823,维纶纤维制造2824,氨纶纤维制造2826,其他合成纤维制造2829,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2831(莱赛尔纤维制造) |
/ |
丙纶纤维制造2825,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2831(除莱赛尔纤维制造以外的),生物基、淀粉基新材料制造2832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50 |
橡胶制品业291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轮胎制造2911、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橡胶零件制造2913、再生橡胶制造2914、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2915、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2916、其他橡胶制品制造2919 |
其他 |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
51 |
塑料制品业292 |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2925 |
年产1万吨及以上的泡沫塑料制造2924,年产1万吨及以上涉及改性的塑料薄膜制造2921、塑料板、管、型材制造2922、塑料丝、绳和编织品制造2923、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2926、日用塑料品制造2927、人造草坪制造2928、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2929 |
其他 |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
52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 |
/ |
石灰和石膏制造3012 |
水泥制品制造3021,砼结构构件制造3022,石棉水泥制品制造3023,轻质建筑材料制造3024,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3029 |
水泥工业 参照工业炉窑(石灰和石膏制造) |
53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 |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除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以外的),建筑用石加工3032,防水建筑材料制造3033,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3034,其他建筑材料制造3039,以上均不含仅切割加工的 |
仅切割加工的 |
陶瓷砖瓦工业 |
54 |
玻璃制造304 |
/ |
特种玻璃制造3042 |
其他玻璃制造3049 |
参照工业炉窑 |
55 |
玻璃制品制造305 |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 |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 |
其他 |
参照工业炉窑 |
56 |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 |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 |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 |
其他 |
参照工业炉窑 |
57 |
陶瓷制品制造307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1(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1(以天然气为燃料的)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1(除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外的),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073,陈设艺术陶瓷制造3075,园艺陶瓷制造3076,其他陶瓷制品制造3079 |
陶瓷砖瓦工业 |
58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 |
石棉制品制造3081 |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云母制品制造3082、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3089 |
除简化管理以外的云母制品制造3082、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3089 |
参照工业炉窑 |
59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 |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3091(石墨制品、碳制品、碳素新材料),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9(多晶硅棒) |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3091(除石墨制品、碳制品、碳素新材料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9(单晶硅棒,沥青混合物) |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9(除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外的)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60 |
铁合金冶炼314 |
铁合金冶炼3140 |
/ |
/ |
铁合金冶炼工业 |
61 |
贵金属冶炼322 |
金冶炼3221,银冶炼3222,其他贵金属冶炼3229 |
/ |
/ |
参照工业炉窑 |
62 |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 |
钨钼冶炼3231,稀土金属冶炼3232,其他稀有金属冶炼3239 |
/ |
/ |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
63 |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 |
铅基合金制造,年产2万吨及以上的其他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
其他 |
/ |
参照工业炉窑 |
64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 |
/ |
有轧制或者退火工序的 |
其他 |
参照工业炉窑 |
65 |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金属工具制造332,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3,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4,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5,搪瓷制品制造337,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除黑色金属铸造3391、有色金属铸造3392)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66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专业电镀企业(含电镀园区中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有电镀工序的,有含铬钝化工序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有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热浸镀(溶剂法)、淬火或者无铬钝化等工序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有机溶剂的 |
其他 |
电镀工业 |
67 |
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 |
黑色金属铸造3391(使用冲天炉的),有色金属铸造3392(生产铅基及铅青铜铸件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黑色金属铸造3391、有色金属铸造3392 |
/ |
金属铸造工业 |
68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7,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4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69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70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2,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摩托车制造375,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6,助动车制造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的 |
其他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71 |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72 |
计算机制造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的 |
其他 |
电子工业 |
73 |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74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1,专用仪器仪表制造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3,光学仪器制造404,衡器制造40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40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75 |
日用杂品制造411,其他未列明制造业41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76 |
金属制品修理431,通用设备修理432,专用设备修理43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434,电气设备修理435,仪器仪表修理436,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77 |
电力生产441 |
/ |
生物质能发电4417(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 |
/ |
参照总则 |
78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1,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2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79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海水淡化处理463,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46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80 |
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526 |
/ |
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加油站 |
其他加油站 |
储油库、加油站 |
81 |
水上运输辅助活动553 |
/ |
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 |
其他货运码头5532 |
码头 |
82 |
危险品仓储594 |
总容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油库(含油品码头后方配套油库,不含储备油库) |
总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油库(含油品码头后方配套油库,不含储备油库) |
其他危险品仓储(含油品码头后方配套油库,不含储备油库) |
储油库、加油站 |
83 |
环境卫生管理782 |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集中焚烧、填埋 |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集中处理(除焚烧、填埋以外的),日处理能力50吨及以上的城镇粪便集中处理,日转运能力150吨及以上的垃圾转运站 |
日处理能力50吨以下的城镇粪便集中处理,日转运能力150吨以下的垃圾转运站 |
环境卫生管理业 |
84 |
殡葬服务808 |
/ |
火葬场 |
/ |
参照总则 |
85 |
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811 |
/ |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有涂装工序的 |
/ |
参照总则 |
86 |
医院841,专业公共卫生服务843 |
床位500张及以上的(不含专科医院8415中的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8416) |
床位100张及以上的专科医院8415(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8416,床位100张及以上5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8411、中医医院8412、中西医结合医院8413、民族医院8414、专科医院8415(不含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431,床位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8411、中医医院8412、中西医结合医院8413、民族医院8414、专科医院8415、疗养院8416 |
医疗机构 |
87 |
除1-107外的其他行业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存在2019年版名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登记管理的 |
参照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或者总则 |
88 |
锅炉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台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台且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以下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 |
锅炉 |
89 |
工业炉窑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除以天然气或者电为能源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以外的其他工业炉窑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以天然气或者电为能源的加热炉、热处理炉或者干燥炉(窑) |
工业炉窑 |
90 |
表面处理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有电镀工序、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热浸镀(溶剂法)、淬火或者钝化等工序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有机溶剂的 |
其他 |
电镀工业 参照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或者总则 |
91 |
水处理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的水处理设施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2万吨以下的水处理设施 |
水处理(通用工序) |
注1.行业类别代码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注2.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注3.表格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注4.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注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注6.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参见《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注7.不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执行
注8.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附件3
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告知书(样本)
: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网址 http://permit.mee.gov.cn/cas/login )申领排污许可证,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9月10日前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无证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如有咨询和疑问,请联系:
姓名: 李晓华联系电话:72899052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附件4
限期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告知书(样本)
: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1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网址 http://permit.mee.gov.cn/cas/login) 登记生产排污等基本信息,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9月10日前完成登记。对拒不登记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查处。
如有咨询和疑问,请联系:
姓名:李晓华联系电话:72899052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0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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