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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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9〕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细化明确地质灾害分类防治措施标准,推进全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地质灾害分类防治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工联动”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格按照“Ⅰ类搬迁避让、Ⅱ类工程治理、Ⅲ类监测预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实施防治,及时消除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地质灾害搬迁避让

(一)搬迁避让补助对象

在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有实际房屋且有户口并确定为搬迁避让的群众,以及在威胁区域内有实际房屋,但因婚姻、入学、户改、招工等因素导致无户口,且未享受其他住房安置的群众,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后纳入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对象。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有户口但无房屋的群众不属于补助对象范围。

搬迁避让群众由区地灾办组织调查确认后发文确定,搬迁户数以发文之日的户数情况为准,由镇街采集资料初审后报区地灾办审核认可。

搬迁验收以受威胁群众房屋全部拆除为合格标准,由所在地国土所、镇(街)、村社三级人员现场共同检查认定。

(二)搬迁避让补助标准

对确定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对象起在3个月内完成搬迁避让的群众,经验收合格后按5.5万元/户给予搬迁补助,另给予0.5万元/户的搬迁奖励;超过3个月完成搬迁的,按5.5万元/户给予搬迁补助,不享受搬迁奖励。已享受地质灾害搬迁补助的群众,不再重复享受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

三、严格抓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

(一)认真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业主职责

区内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由所在地镇街(区属有关国有公司)承担,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治理工程负责监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为治理工程项目业主,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各项目业主具体牵头负责地质灾害治理的组织、实施及销号工作。在治理工程管理过程中,项目业主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手续、推进项目进度、抓好项目施工质量及安全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督指导职责,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职,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分级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金

市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治理经费按照“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原则,由市、区共同承担,市级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区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治理经费由区级财政资金全额承担。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占用土地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初步设计阶段确认需要占用的土地面积,初步设计方案审批部门以文件形式向业主下达批复并抄告区财政局。占用土地参照我区征地青苗及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加快推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

地质灾害点经确定纳入工程治理范围后,业主单位要及时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渝北区地质灾害抢险应急治理工程项目优化前期审批程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8〕7号)规定,及时开展前期工作,尽快实施治理,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管理

项目业主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督指导职责,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北地灾办发〔2016〕74号)等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做好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以及农民工工资保障、环境污染扬尘控制等相关工作,确保工程规范有序实施。

四、扎实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对确定为Ⅲ类的监测预警地质灾害点,要坚持“属地负责、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群测群防、专业监测或群专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监测预警,按照“区地环站、驻守地质队员、片区负责人、群测群防员”的“四重”网格化体系,逐一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要精心组织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队伍,深入细致开展汛前、汛中、汛后地质灾害“三查”,以及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天气、重要区域排查检查,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对监测过程中发现地质灾害点出现变形加剧或者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要按照《渝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渝北府办〔2018〕72号)等文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由区地灾办现场核实,提出处置意见。经3年以上观察监测处于稳定状态的监测预警点,所在镇(街)按程序报请相关部门核实后作销号处理。

五、继续执行地质灾害预警避险奖励

(一)预警奖励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发现险情征兆,及时报告有关单位部门,并经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机构及区地灾办核实认定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确认成功预警的,对第一信息报告个人或单位(指向区地灾办或当地镇街报告时点最早且有记录登记的)给予预警奖励。预警奖励设一般预警奖励和重大预警奖励两类:一般预警(威胁1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500元;重大预警(威胁10人及以上)奖励,标准为1000元。

(二)成功避险奖励

受地质灾害点威胁的群众、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受威胁群众撤离出受威胁区域,成功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的,给予成功避险奖励。奖励对象可为1人或多人。成功避险奖励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等奖(避免或减少伤亡50人及以上),标准为每人5万元;一等奖(避免或减少伤亡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标准为每人3万元;二等奖(避免或减少伤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标准为每人2万元;三等奖(避免或减少伤亡10人以下),标准为每人1万元。

六、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3〕48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地质灾害预警避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5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 重庆市渝北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资金审批表

    2. 重庆市渝北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验收情况表

    3. 重庆市渝北区地质灾害预警奖励申报审批表

    4. 重庆市渝北区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申报审批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附表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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