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开展2020年第二季度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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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我市2020年第二季度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于4月份开始,现将提交申请材料等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原件;

3、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5、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双面复印);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单位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近亲属代表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有效近亲属关系证明;

6、个人或单位鉴定申请一份;

7、手术或烧伤工伤职工提交伤情稳定后受伤部位与面部同照五寸彩色照片;

8、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且上次鉴定满1年的可申请)的,提交上一次鉴定结论复印件。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伤残级别初次鉴定的,需伤情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职工伤情不稳定,经单位同意,可由单位申请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

4、停工留薪期与伤残级别不能同时申请鉴定;

5、请写明申请事项。比如:申请辅助器具的,请注明辅助器具名称;申请因果关系的,请注明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疾病名称等。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见附件2);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原件;

3、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其中,慢性病须有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病历资料,精神性疾病须有系统治疗5年的病历资料);

4、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双面复印);

5、个人或单位鉴定申请一份;

6、复查鉴定的,提交上一次鉴定结论复印件。

二、申报时间

1、市直:2020年4月1日——4月15日(工作日)

2、区(市):请咨询区(市)人社局

三、申报地点

1、市直:枣庄市政务服务大厅(新城民生路366号二楼北厅);

2、区(市):请咨询区(市)人社局。

四、注意事项

1、①工伤保险在市直参保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或个人统一上报材料;

②工伤保险在区(市)参保的,因工伤需要鉴定的,相关材料应交到作出工伤认定的区(市)人社局;因病需要鉴定的,相关材料应交到其养老关系所在区(市)人社局。申请鉴定材料由区(市)人社局初审通过后,再由区(市)局统一上报市局;

2、供养亲属应提供证明供养关系的有效证件。

五、患职业病职工

患职业病的职工,认定完工伤后,可随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受本通知申报时间限制)。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按要求将材料准备齐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六、其他

各区(市)人社局负责鉴定材料的初审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材料的复审和汇总工作。预计6月份进行现场鉴定工作,届时请鉴定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医院检查的影像片子等到指定场所现场鉴定,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632-3310017

附件: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枣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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