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扩建放射诊疗项目 | 苏州 | 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 | 南京瑞森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 拟在医疗综合楼一层北部扩建核医学治疗工作场所(使用131I核素开展甲亢和甲癌治疗,使用89Sr、153Sm核素缓解骨转移癌疼痛,使用32P核素开展腔内治疗),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医疗综合楼四层前期预留手术室(5室、6室)新增2台DSA(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开展医疗诊断和介入治疗。各核素用量及设备技术参数详见《报告表》。
|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功能区域布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须及时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审批与备案手续。 (三)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场所工作指示灯、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四)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 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五)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六)配备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监测1~2次。
| 无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退役,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一、公示时间: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8日(5天)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25-86266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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