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州加怡新市热电有限公司15MW热电机组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固废部分,先行)意见的函 | 浙环竣验〔2020〕8号 | 3月31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0年4月1日至4月1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20-8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州加怡新市热电有限公司15MW热电机组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固废部分,先行)意见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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