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举报范围:
1.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贪污、侵占、挪用、截留、隐匿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
3.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的;
5.重复领取和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附件:报送监督举报电话(自治区).xls(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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