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原煤及煤制品 / 作者:网络 / 来源:网络 / 浏览: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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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9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1.08.31

【失效日期】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题注】(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正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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