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水函(2010)853号
宜宾天池金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宜宾天池金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请示》(宜宾天池金堂煤业[2010]23号,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号编号:510000-20100726-000290)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金堂煤矿位于宜宾市珙县底洞镇境内,属于川南煤田芙蓉矿区金堂井田。井田范围6.45km2,资源储量51560kt。开采水平+130m和-200m,设计生产规模600kt/a,井田服务年限40.2a。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项目由矿井工程、原煤加工系统、排矸场、辅助工程、公用配套工程、行政福利设施及运输工程等几部分组成。其中主井及工业场地布置在药铺头。
工程建设期占地面积27.58hm2,其中永久占地26.85 hm2,临时占地0.73 hm2;拆迁房屋面积2200m2。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23.84万m3,填筑量6.77万m3,弃渣量17.07万m3;本方案服务期内,矿井矸石处理总量30.36万m3。工程总投资52797.0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173.21万元。计划于2010年5月动工,2013年6月建成,建设总工期38个月。
该工程属建设生产类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防止因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危害具有积极意义。
二、报告书编制依据较充分,内容较全面,工程及项目区概况介绍基本清楚,防治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基本达到水土保持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深度要求,可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和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位于四川盆地与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为构造剥蚀中低山地貌。区内出露最新地层为第四系全新统及三叠系上统须家河组。地质构造位于珙长背斜南翼中段,基本构造形态为缓倾斜—倾斜的单斜结构,地震基本烈度为VI度。区域气候属亚热带湿润气候,多年平均气温15.47°C,≥10°C的积温4580°C;多年平均降水量1140mm。区域土壤类型以山地黄壤为主,植被属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区;土地利用现状以耕地和林地为主;项目区土壤侵蚀以轻中度水力侵蚀为主,属四川省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土壤容许流失量为500t/km2•a。
四、同意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的结论,本项目无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项目建设可行。
五、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矿山服务期防治责任范围共计98.30hm2,其中项目建设区面积为27.58hm2,直接影响区面积为70.72hm2;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内防治责任范围共计94.86hm2,其中项目建设区面积为24.76hm2,直接影响区面积为70.10hm2。因工程建设占用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为21.95hm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工业生活场地区、道路区、排矸场区和输水管线区等四个防治分区。
六、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全面,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
七、同意该工程执行水土流失防治二级标准。
八、报告书中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合理,基本同意各分区主要防治措施为:
(一)工业生活场地区:主体工程设计中已采取挡墙、护坡、排水沟渠、厂区绿化等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基本满足水土保持要求,本方案补充施工前的表土剥离及临时挡护、覆盖措施;并对挡墙上游边坡及部分填方边坡采取挡护措施,同时对工业场地高陡边坡、皮带廊沿线、待建区等区域采取相应的植物措施。
(二)道路区:主体工程设计中已采取挡墙、排水等工程措施,基本满足水土保持要求,本方案补充永久道路路基边坡的临时防护措施及种植行道树;同时补充施工临时道路的临时排水措施及施工结束后的迹地恢复措施。
(三)排矸场区:本工程方案服务期内,弃渣总量47.03万m3,共设基建矸石排矸场和掘进矸石场等两个排矸场,容量满足排矸要求,同意主体工程设计采用重力式拦矸坝进行防护,并设置相应的截排水措施,其防洪标准按20年一遇设计;本方案补充排矸场排矸前的表土剥离及临时防护措施;工程结束后,对基建矸石排矸场进行覆土并采取植物措施。
(四)输水管线区:对管线开挖两侧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进行土地整治,并采取植物措施或复耕措施。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费率标准,本工程新增水土保持投资为375.06万元,占工程总投资0.71%,其中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26.34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73.26万元、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费50.00万元。
十、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十一、建设单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组织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及时报送我厅备案。
(二)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水土保持资金、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施工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切实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三)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并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四)定期向我厅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六)工程建设中占用和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须依法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照有关规定该项费用由省水土保持局负责征收。
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土建完工后,应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
十三、编制单位应按规定将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送达宜宾市水务局、珙县水务局。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本站联系删除。
市场商务
023-85238885客服热线
400-008-2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