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会计通讯】财政部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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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如何适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简称“第22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简称“第37号准则”)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相关应用指南内容予以整合细化,形成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从而对永续债发行方和投资方的会计处理提供进一步规范和指引。其中对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时需要考虑的以下三方面因素进行了细化:
► 到期日
► 清偿顺序
► 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已执行2017年修订的第22号准则(财会〔2017〕7号)和第37号准则(财会〔2017〕14号,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该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仍执行2006年印发的第22号准则(财会〔2006〕3号)和2014年修订的第37号准则(财会〔2014〕23号,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该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交所修订定期报告披露业务备忘录
近日,深交所分别对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定期报告披露业务备忘录进行了修订,发布《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9年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1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修订)》。上述定期报告披露业务备忘录根据深交所2018年版《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
为促进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规范发展,提升银行间市场开放水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从注册和发行、注册文件要求、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给予详细指引。其中,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提交三年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境外非金融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提交两年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和审计要求应适用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要求。境外非金融企业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除提交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外,原则上还应提交并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或披露母公司财务状况中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内容并在注册发行文件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
该指引自2019年1月17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永刊物
最新的安永刊物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动态》第141期: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分步收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动态》第142期:出售共同经营者的产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动态》第143期:与共同经营者在共同经营中的权益相关的负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动态》第144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改革: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提议以及一般保险业——IFRS 17、IFRS 9和IFRS 7的部分披露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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