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保荐人通过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昨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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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

原标题:最新动态,《保荐人通过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昨晚发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制定并于昨晚发布了《保荐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简称“指南”)。内容具体包括一般要求、系统数字证书的申请与管理、申请文件的提交、审核问询与回复、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相关事项、证监会注册、中止、终止和复审、回复时限计算等主要事项。

《指南》提到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科创板相关规则的要求准备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办理相关事项,并遵守本指南的规定,由保荐人通过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相关发行上市申请业务操作。对于保荐人通过系统提交的相关文件或信息,本所视为已经发行人授权同意且保荐人、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已进行了全面的核查验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指南》明确指出上交所审核机构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发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文件需要补正的应及时通过系统提交补正后的相关文件,补正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多次补正的,补正时间累计计算。发行人补正申请文件的,上交所审核机构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发行人完成全部补正要求的时间为准。此外,保荐人应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需通过证通云盘上传电子版保荐工作底稿及验证版招股说明书,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监管备查。

关于审核问询与回复,《指南》写明自发行上市申请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审核机构将通过系统向保荐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保荐人应及时通过系统查收本所出具的首轮问询函。当保荐人提交首轮问询回复后,上交所审核机构认为需继续问询的,将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发送问询意见函。另外,在发行上市审核期间,上交所审核机构认为需要时可通过系统通知等方式要求相关人员接受当面问询。

审核问询结束后,上交所审核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形发送审核意见函。保荐人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函后,应及时通过系统提交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会稿)。落实完相关事项、提交申请文件(上会稿)并预先披露后,上交所将通过系统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的时间、会议地点、审议项目、参会委员名单等。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当日,保荐人应注意查收短信信息,并及时登录本所网站查看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果。

上市委员会同意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应及时修改、更新相关预披露文件,并通过系统报送申请文件(注册稿)。期间,中国证监会在注册过程中如要求上交所进一步问询的,上交所审核机构将通过系统向保荐人发送反馈问题。保荐人应及时收阅,认真组织落实,并通过系统及时回复。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文件后,上交所将通过系统向保荐人转发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决定文件。发行人注册生效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及时与本所保荐承销管理部门联系,做好发行承销的相关准备工作。

在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现《审核规则》有关规定的中止情形的,应由保荐人及时通过系统向本所提出中止审核申请。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上交所,经确认符合直接中止审核情形的,上交所将直接中止审核,并通过系统告知保荐人。中止审核的情形消除后,保荐人应通过系统申请恢复审核。

另外,上交所若发现存在《审核规则》有关规定应当终止审核情形的,将作出终止审核决定,并通过系统发送给保荐人。在上交所对发行上市申请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核时,保荐人可在收到相关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提出复审申请,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交保荐人就复审事项出具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果是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保荐人撤回保荐终止审核的,将不得申请复审。

《指南》还对回复时限计算作出说明,科创板相关规则中的时限以月为单位的,一个月按三十个自然日计算;以年为单位的,一年按三百六十五个自然日计算。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等情形,均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时间从保荐人收到审核问询函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从保荐人提交相关回复之日的次日起暂停计算。

保荐人申请中止审核的,中止期间自保荐人向本所审核机构提交齐备的中止审核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本所审核机构决定恢复审核之日结束计算。上交所审核机构直接中止审核的,中止期间自决定中止审核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本所审核机构决定恢复审核之日结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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