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务管窥】银行员工违法放贷罪的认定与启示
部分银行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发放贷款时不审查或不认真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了经济损失
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也是长期以来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为规范银行信贷业务,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部分银行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发放贷款时不审查或不认真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了经济损失。
银行高管违法发放贷款案例
张某系某县级联社理事长。2011年9月,张某在其上级领导的安排下,未经认真调查、审查,安排工作人员向刘某发放贷款200万元,此后又多次向刘某发放贷款,刘某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偿还前期贷款。2015年4月6日,刘某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农信社向法院起诉刘某及其公司,主张刘某偿还贷款及利息950余万元。刘某公司的财产被拍卖后,农信社仅收回贷款140余万元,尚有810余万元无法收回。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并为刘某偿还了部分贷款。张某向法院提出,其发放贷款是受上级指使,主观罪过小,因无证据证实张某发放贷款是受上级指使,即便是受上级指使,也不能说明张某在发放贷款过程中的主观过错小,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鉴于张某主动到案,同时主动帮贷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违法放贷罪”的法理分析
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将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标准改为两个:一是数额巨大,二是造成重大损失的,即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张某作为贷款管理人员,未严格调查贷款用途、借款人偿还能力,违法发放贷款,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认定。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是一种渎职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数额巨大贷款的这一行为,在发放贷款时理应明知,而对发放贷款有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则完全有可能出于过失或间接故意。
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根据该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涉及银行发放贷款的规定,其中法律规定包括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行政法规包括《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行政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针对具体的实际问题所施行的单方面的决定和处理。国务院发布的命令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国务院发布的决定是指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和损失认定。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有关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诉标准为: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文件,在违规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认定上,按如下标准执行: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违法发放贷款罪中损失的具体认定。根据相关司法实践,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银行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最终确认无法收回的,即应认定为已造成了实际损失。
违法发放贷款罪行为认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发放贷款罪的客观行为已被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即无论行为人发放的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也无论行为人发放的担保贷款条件是否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只要其贷款行为与国家有关贷款规定不符,且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即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对银行从业人员的启示
提高法律意识,认清内外部形势。 目前,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流程、担保方式、借款用途、利率、资产负债比例等均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已经基本涵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各个环节。同时,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文件,着力防范股权、资产业务、大额风险暴露等重点领域的风险;组织开展了深化整治市场乱象工作,大力整治违法违规业务,强监管、严监管的态势已经形成。
持续关注员工异常行为表现。 案件的发生事先都有苗头、有迹可循,特别是员工作案前后,往往会有参与民间融资、炒股、赌博或高消费等异常行为表现。防控违法违规案件应从制度、系统、人员三方面入手,关键是抓好“人”的管理。应“充分认识、了解你的员工”,关注员工的思想行为动态,通过观察、访谈等方式,对重要岗位员工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分析排查,关注其是否涉及“黄赌毒”、过度举债、参与民间融资、在外兼职或经商办企业等异常行为。坚持“制度+科技”方式,搭建员工行为失范监控平台,始终把道德风险、违规操作、不负责任的虚假操作和“屡查屡犯”作为监控重点,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人员,情节轻微的,调离重要岗位,特别是与现金、印章、业务系统操作有关的岗位;情节严重或存在道德风险的,按照规章制度进行问责处理。加强对账户、资金、人员的日常监控,对大额资金频繁进出的账户进行数据筛查和监控,做实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
重点关注以“业务背景真实性”为特征的风险。 客观真实是贷款风险管理的生命线。应关注信贷业务、银行卡业务、柜面业务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以及授权、检查等管理行为的真实性。应进一步完善真实性核查问责管理机制,严防虚假管理行为、虚假交易行为中暗藏的道德风险,特别是信贷业务条线,要提高风险敏感度,密切关注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风险易发领域;加强业务真实性核查和资金流向监控,严防内外勾结骗贷和违法放贷;对发生案件或显现风险苗头的业务及环节,应举一反三,从技术及流程等方面查找原因,及时补救和改进。关注资金来源不明的业务、大额保证金质押等业务中潜藏的风险。此外,依托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等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务的冲击日益明显,应清醒地认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切实防止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应引导员工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守得住底线、经得起诱惑;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从业行为;加大对违规违纪特别是跨越红线、突破底线行为的问责力度,从严处罚屡教不改、顶风违规和责任心不强、合规意识淡薄的行为人,对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从严加重处罚;深入分析金融系统重大违法违规案例和监管处罚典型案例,及时编制警示教育手册,积极开展全员警示教育,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以案促改,远离金融犯罪“高压线”。(作者:山东省联社风险合规部马湘军、周正林,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8年第20期)
美编: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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