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

融资政策 / 作者:网络 / 来源:网络 / 浏览:1

30

2019-03

原标题:电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

电信诈骗案件令人深恶痛绝,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诈骗犯罪分子人人喊打,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在众多电信诈骗中起交易媒介作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底有没有责任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从刑事法律角度讲,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银行本身与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银行也没有实际实施诈骗的行为,所以,银行不构成诈骗罪。但是,电信诈骗越来越猖獗,与公民个人信息的大量泄露分不开,电信诈骗犯的涉案罪名,当然不能少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一项。银行、中介机构、保险公司等各种组织机构或企业在长期的经营中,逐渐形成并掌握了大量个人基本信息,有的因管理不善而导致“被动泄密”,有的则是“主动泄密”,就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相对于刑事责任而言,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多的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银行审查不严导致虚假账户、客户信息管理不到位导致个人客户信息泄露、支付结算管理没有严格执行制度要求等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2016年3月23日,人民银行在其官网公布了对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的处罚公告,处罚理由是违反了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银行卡收单业务交易处理与资金结算、特约商户实名制等相关规定,依法没收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违法所得146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46万元,该行政处罚事件在业界引起了巨大反响,也给银行和支付机构敲响了警钟。

电信网络诈骗中,犯罪分子通过发送非法链接,向客户手机植入木马盗取客户信息,再利用第三方快捷支付方式盗刷客户银行卡,该类案件中客户往往向银行索赔,并将银行推上被告席。如客户刘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刘某银行卡于2014年10月份发生24笔交易金额29850元,经查询均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刘某否认为本人操作,认为中国银行未尽到保护储户存款的义务,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中国银行设立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电子终端及其合作方均由其控制,短信异常和“无法查明”,银行存在过错,二审判决银行承担50%的责任。

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该类型案件,不同层级和不同地区的法院对这类案件还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结论,个案之间的裁判结果差异较大。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该类案件涉及到主体众多,涉及犯罪分子、受害人、银行、第三方支付、电信运营商、公安机关等。二是法律关系复杂,既有刑事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既有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又有银行和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关系。三是举证困难,责任应当谁承担。该类案件破案率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举证困难,诈骗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以及如何平衡该类案件中的各方利益等问题在司法界都存在争议。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本站联系删除。

市场商务

023-85238885

客服热线

400-008-2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