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IPO审核分析快报(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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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

原标题:境内IPO审核分析快报(4月18日)

境内IPO审核分析 快报 (4月18日)

一、前言

2019 年4月18日共2家企业上会,2家获通过。上会企业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利科技”)。

具体情况如下:

二、证监会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红塔证券

根据红塔证券招股说明书披露,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业务和信用交易业务是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2015年、2016年、2017年,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4,253.38元、33,282.80元、36,308.26元。证监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下:

1、通过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的程序瑕疵

2008 年4月11日,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红塔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亚太评估字(2008)B-P2-0025),截至2008年3月31日,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法人股东所持红塔期货的39.6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5,758.61万元。

2008 年5月8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2008年第3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收购红塔期货股权的议案》,决定收购红塔期货其他股东持有的39.60%股权。

2008 年8月4日,根据红塔期货于2008年8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司分别与云南省糖业烟酒蔬菜公司、云南中糖发展有限公司、云南英茂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上述三家公司分别将其所持有的红塔期货3.96%股权、4.95%股权、4.95%股权以560.00万元、700.00万元、7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

2008 年9月10日,经云南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程序确定公司为受让方,公司与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云南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股权转让)》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红塔期货24.75%股权以3,5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红塔证券。

2008 年10月14日,经云南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程序确定公司为受让方,公司与云南锡业签署《云南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股权转让)》,约定云南锡业将其持有的红塔期货0.99%股权以14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红塔证券。

2008 年12月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红塔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359号),核准红塔期货上述股权变更事项。

公司相关中介机构认为:云南中糖发展有限公司将所持红塔期货股权转让给发行人未履行进场交易程序,但鉴于:发行人上述收购的股权转让价格系评估值确定,且该评估已履行备案程序;该股权转让价格与同期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红塔期货股东通过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方式进行转让最终确定的价格相同;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企业;本次收购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论证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有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红塔创新(昆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红河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云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成投资有限公司。

上述企业存在创业投资、实业投资等与投资相关的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红证利德开展私募基金投资业务。两者从事的投资业务存在广义上的相似性,但两者不存在实质性竞争,主要由于:

(1)业务资质和监管体制的差异

上述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业务属于非许可类的一般经营项目, 不属于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许可的业务。而发行人私募基金投资业务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业务的开展受中国证监会等证券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2)业务定位和运作方式的差异

上述企业所从事的投资业务主要系根据产业政策、财政资金引导政策等政策性目标开展的投资。而发行人私募基金投资业务主要系通过参与市场化的投资项目,以退出赚取投资差价为目的,投资对象并无特定区域限制。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红证利德从事的私募基金投资业务与上述企业不存在共同投资行为。

(3)投资领域的普遍性

虽然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业务在股权投资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但股权投资作为企业资本运作的惯常方式具有普遍性, 该等投资业务的开展一般不需要取得主管部门许可,投资业务也已成为市场经济下企业运行的常见业务。

综上,公司相关中介机构认为,上述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的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属于广义的业务相似,但双方在业务资质、监管体制、业务定位和运作方式等方面各不相同,而且股权投资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运行的惯常方式。尤其是上述企业在业务、资产、机构、财务、管理人员、投资渠道、投资决策等方面与发行人相互独立,因此,公司与上述主体的投资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

3、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产权变更瑕疵及解决措施

(1)云南省国托以房屋使用权出资情况及解决措施

发行人设立时,云南省国托以其持有的证券类净资产出资,其中包括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一项房屋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1996年9月8日,云南省国托上海证券营业部(承租方)与上海桃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上海市骊山路1-3号一幢8层大楼,租赁期限为1996年11月30日至2046年11月29日,建筑面积为4,339平方米,评估值为2,960.17万元。公司根据上述房屋使用权的评估价值扣除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之间的摊销额后,确定了上述房屋使用权的入账价值为2,896.75万元。截至2008年9月30日,该房屋使用权账面余额为2,453.81万元。

为完善上述出资行为,2008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2008年第4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决省国托房屋使用权出资历史遗留问题的议案》及《2008年中期利润分配议案》,同意由全体股东对因云南省国托以房屋使用权出资可能对公司造成的风险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并扣除摊销额后确定为2,453.81万元,补偿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2008年中期公司对各股东的现金分红,各股东按照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补偿。

(2)云南省国托对部分未能办理产权过户的房屋出资情况及解决措施

发行人设立时,云南省国托作为出资投入的昆明春城路证券营业部建筑面积共计5,905.09平方米,评估价值为2,283.72万元,其中3,370.00平方米面积产权已变更至公司名下,其余2,535.09平方米为营业部自行改造增建的食堂、休息室等附属设施,由于需要补办规划手续等原因,其产权证明未办理完毕。其后,云南省国托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云南红塔。

为解决上述出资瑕疵,2008年3月7日,发行人与云南红塔签署协议,约定云南红塔按原评估价格以货币资金人民币980.41万元对自行添附建造的房产进行置换。2008年3月19日,云南红塔以货币资金支付上述价款,该项置换事项已完成。

(3)昆明国托对部分未能办理产权过户的房屋出资情况及解决措施

发行人设立时,昆明国托作为出资投入的上海田林东路证券营业部建筑面积共计7,479.68平方米,评估价值为5,448.95万元,其中6,529.00平方米面积产权已变更至公司名下,其余950.68平方米面积为营业部自行改造增建的天井,由于需要补办规划手续等原因,其产权证明未办理完毕。

为解决上述出资瑕疵,2008年3月3日,发行人与昆明国托签署协议,约定昆明国托按原评估价格以货币资金人民币692.57万元置换出上述添附建造的房产。2008年3月18日,昆明国托以从公司取得的2007年度应分配利润支付上述价款,该项置换事项已完成。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相关中介机构认为,发起人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均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

(二)元利科技

根据元利科技招股说明书披露,元利科技主要从事精细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普通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99.06万元、15,645.84万元、19,581.30万元、12,996.28万元。证监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下:

1、特殊协议或安排及解除

2011 年1月19日,红塔创新、锦尚盛丰、红科新技、华仁创投、中明宏泰、三江投资与元利化工、刘修华签署了《增资协议》,本增资协议中含有一票否决权、元利化工和其实际控制人刘修华对元利化工利润承诺、股份回购、股份托管等条款。特殊协议或安排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一票否决权条款

元利化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应按照公司法和元利化工章程的规定进行,但特定重大事项应取得投资者所委派董事的同意,方可提交元利化工股东大会审议。元利化工应在本次增资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中依据本条款对元利化工章程进行修改。本协议约定特定重大事项包括如下:a、订立、修改元利化工(及子公司)章程的任何条款;b、从事、参与任何与元利化工主营业务以外的经营、变更经营范围;c、元利化工(及子公司)任何发行、赎回或回购股份的行为;d、元利化工(及子公司)任何对外投资及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行为;e、元利化工(及子公司)的破产、清算、解散或重组,或促使元利化工(及子公司)依照破产法或类似法律提起任何诉讼或其他行动以寻求重组、清算或解散;f、元利化工(及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年度预算之外的单笔超过2,000万元的购买或单笔出售超过500万元的经营性资产行为,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外的单笔超过5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200万元的非经营性资产购买行为;g、超出批准的年度贷款预算总额的贷款(不包括办理差额承兑汇票);h、元利化工(及子公司)对外提供任何担保、保证、质押或赔偿保证等;i、元利化工(及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的全部余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后的任何借款行为;j、更改元利化工董事会的规模或组成,或更改股东之间董事会席位的分配;k、元利化工(及子公司)的任何利润分配及股本转增等行为;l、任何关联交易;m、审计机构的聘用或变更、改变元利化工(及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修改已经审计的会计报告数据。本条款适用于元利化工成功上市之前。元利化工上市后,有关事项应按照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2)元利化工和其实际控制人刘修华对元利化工利润的承诺

元利化工、刘修华先生对元利化工经营利润进行如下承诺:在无不可抗力因素的前提下,2010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2011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9,000万元,2012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1,000万元,上述净利润应经过经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因特殊原因导致个别年度不能完成上述经营利润目标,元利化工及刘修华先生承诺2010年至2012年年度元利化工净利润合计应不低于人民币23,000万元。

(3)股份回购

a 、本协议所指的投资者向元利化工投资的事项旨在帮助元利化工加速扩大业务规模、提升业务水平和提高盈利能力,并实现成功上市。元利化工应在投资者资金到位之后四年内实现上市,否则投资者有权要求元利化工对投资者所持元利化工的股份进行回购,元利化工应承担回购投资者所持元利化工股权的义务。b、如元利化工因自身经营原因未能在投资者资金到位后四年内实现上市,在该情形发生后的60日内,投资者可向元利化工以书面形式发出回购通知,元利化工应在收到投资者书面通知后6个月内履行回购义务并以现金形式完成对价支付。如果元利化工不能履行该义务,则刘修华先生应承担受让投资者所持元利化工股权的义务。c、如元利化工因自身经营原因未能在投资者资金到位之后四年内实现上市,在该情形发生后的60日内,投资者未向元利化工发出回购通知,则自该情形发生后的一年内,投资者不再要求元利化工或刘修华先生回购股权。一年期满后,投资者仍有权要求元利化工或刘修华先生承担回购义务。d、元利化工在投资者资金全部到位四年后仍未成功上市、未履行回购义务,及未与投资者签定新的协议之前,本回购条款继续有效。e、元利化工回购(或现有股东受让)投资者所持元利化工股份的价格按照投资本金加计年利率10%所计利息,股份回购或转让以现金为对价形式。

(4)股份托管

本次增资完成后,“投资者”中的锦尚盛丰、红科新技、华仁创投、中明宏泰、三江投资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和按照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和表决权,全部委托红塔创新行使,如元利化工发生增资扩股、股份制改造等导致股本发生变化的事项,本委托继续有效。在本次增资之前,红塔创新已经分别与上述投资者签署了相关的股权托管协议。

2011 年1月18日,红塔创新分别与锦尚盛丰、红科新技、中明宏泰、华仁创投、三江投资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锦尚盛丰、红科新技、中明宏泰、华仁创投、三江投资将持有的元利化工全部股权委托红塔创新管理,红塔创新同意接受锦尚盛丰、红科新技、中明宏泰、华仁创投、三江投资的股权托管委托。

2011 年1月19日,元利化工与红塔创新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元利化工如出现《增资协议》中关于股权回购的情形,为了保持元利化工的持续稳定经营,元利化工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优先回购锦尚盛丰、红科新技、华仁创投、中明宏泰、三江投资的股权,在上述投资者退出元利化工一年内,红塔创新不得提出股权回购要求,在此期限后红塔创新可行使股权回购权,回购股权价格按照a、投资本金加计年利率10%所计利息;b、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乘以股权比例,二者孰高确定。

(5)特殊协议或安排终止

2012 年8月20日,红塔创新、锦尚盛丰、红科新技、华仁创投、中明宏泰、三江投资与元利化工、刘修华签署了《协议》,终止执行2011年1月19日签署的《增资协议》中一票否决权、元利化工和其实际控制人刘修华对元利化工利润承诺、股份回购、股份托管条款(相关条款如前所述),并终止了2011年1月19日元利化工与红塔创新签署的《补充协议》。

2012 年8月20日,红塔创新分别与锦尚盛丰、红科新技、中明宏泰、华仁创投、三江投资签署了《股权托管终止协议》,锦尚盛丰、红科新技、中明宏泰、华仁创投、三江投资终止委托红塔创新托管各自持有的元利科技的股份。

公司相关中介机构认为,发行人与上述引入股东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除上述特殊安排已经终止外,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2、无产权房屋的规范

公司无法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有3区A座办公室、3区D座办公室,上述无法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主要为会客接待和会议用途,非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用房,因建筑物退让距离不符合规划要求而无法办理相关手续,违规面积分别约30平方米和20平方米,存在被责令限期拆除和/或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如该等房产被拆除,公司现有办公设施仍能满足会客接待、会议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18 年7月26日,昌乐县规划局出具《证明》:“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号厂区A座、D座办公室,该等建筑物因历史原因退让道路距离不符合现在规划,不属于可能导致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8 年7月26日,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号厂区A座、D座办公室,因建筑物退让距离不符合规划要求而无法办理相关手续。该等建筑物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可能导致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就发行人上述无证建筑问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修华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无证建筑的《承诺函》,承诺:“若发行人因发行上市前的无证建筑物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或者无证建筑物被责令拆除,本人将在无须发行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发行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费用、资产损失、罚款、停工等,使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经核查,公司相关中介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属于违章建筑,存在被责令限期拆除和/或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上述违建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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