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IPO审核分析快报(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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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原标题:境内IPO审核分析快报(5月9日)

境内IPO审核分析 快报 (5月9日)

一、前言

2019 年5月9日共3家企业上会,3家获通过。上会企业为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麦食品”)、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进科技”)。

具体情况如下:

(一)西麦食品

根据西麦食品招股说明书披露,西麦食品主营业务为燕麦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5年、2016年、2017年,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57,561,042.17元、82,300,300.90元、113,896,437.99元。证监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下:

0 1

关联资金拆借的合规性及其整改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主要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备用金;与日常经营无关的临时资金暂借、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资金暂收款等。2015年至2017年,发行人备用金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备用的小额、临时资金,周转期限较短,不涉及需计利息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初关联方暂借20万元系桂林阳光资金周转需要临时暂借款,相关款项已于2015年2月归还,占用期为2个月,期限较短,占用金额较小,未计利息;报告期内新增关联方代缴个人所得税33.10万元,系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所致,期限为1个月,期限较短,金额较小,未计利息。发行人报告期暂收款系代收政府奖励及车辆处置款项,归还期限均在1个月以内;质保金系公司相关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限内归还。暂收款及质保金均不涉及需计利息的情况。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除2015年桂林阳光20万短期资金周转借款之外,发行人关联方资金往来均系备用金、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等经营性往来,不存在其他和关联方拆入/拆出资金、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发行人中介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金额较小,截止2017年末,相关资金占用情形均已消除,未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就上述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发行人采取的措施如下:(1)相关关联方已向发行人偿还了占用资金;(2)2017年11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交易情况的议案》,涉及到的关联董事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3)2017年11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交易情况的议案》,确认了上述资金占用情形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涉及到的关联股东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4)为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发行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等内部制度。

0 2

与客户关联关系的分析

发行人向桂林国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主要为白米片,是发行人向其采购的黑芝麻米片粉、红枣米片粉等原材料的主材之一。桂林国丰食品有限公司向发行人购买白米片用于加工生产红枣米片粉、黑芝麻米片粉等原材料,并销售给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桂林国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及采购的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的比例较小。自2017年3月起,发行人与桂林国丰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已不再持续,相关交易现已由发行人与桂林俊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桂林俊峰食品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桂林国丰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建国自西麦有限2001年成立起,就以个人名义与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向公司销售黑芝麻米片粉、红枣米片粉等原材料产品,唐建国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因此上述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2005年,唐建国计划投资设立冰激凌甜筒壳生产线,因其流动资金有限,故与黄伦、谢淑琴、张立真共同出资设立桂林国丰食品有限公司,从事冰激凌甜筒壳加工业务(该部分业务与发行人无关),该部分业务收入由四人按照出资额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自2006年起,唐建国将原来由其个人经营的黑芝麻米片粉、红枣米片粉等原材料产品销售业务纳入桂林国丰食品有限公司内,并通过该公司与发行人进行交易。桂林国丰食品有限公司原从事的冰激凌甜筒壳加工业务利润分配仍由唐建国与黄伦、谢淑琴、张立真四人共同享有,并按照出资额比例进行利润分配;黑芝麻米片粉、红枣米片粉等原材料产品销售业务的利润分配由唐建国一人单独享有,其余三人不参与该部分利润的分配。鉴于谢淑琴与配偶黄伦合计持有桂林国丰食品有限公司30%的股份,根据审慎性原则,发行人将桂林国丰食品有限公司界定为其关联方,因此将发行人与桂林国丰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界定为关联交易。

2017 年2月,唐建国为方便两部分业务的管理,由其子唐勋俊成立了桂林俊峰食品有限公司。此后,桂林俊峰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黑芝麻米片粉、红枣米片粉等原材料产品销售业务,桂林国丰食品有限公司继续从事冰激凌甜筒壳加工业务。桂林俊峰食品有限公司为唐建国之子唐勋俊持股9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鉴于唐建国与发行人在黑芝麻米片粉、红枣米片粉等原材料产品销售业务的合作历史,这部分交易与谢淑琴不存在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中介机构认为,2001年至2006年期间,发行人向唐建国个人采购黑芝麻米片粉、红枣米片粉等原材料产品,此期间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2006年至2017年3月期间,由于唐建国将前述业务并入桂林国丰食品有限公司,虽然谢淑琴并未参与桂林国丰食品有限公司该部分业务的利润分配,基于审慎性原则,此期间的交易界定为关联交易;2017年3月之后,前述业务由桂林俊峰食品有限公司承接,此后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新化股份

根据新化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新化股份主要从事脂肪胺、有机溶剂、香料香精、双氧水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267.34万元、6,175.66万元、9,933.57万元、8,044.32万元。证监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下:

0 1

确权、解除代持和股权托管问题

2015 年8月3日,新化投资召开2015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原通过新化投资间接持有新化股份的股份转为直接持股,同意新化投资将持有的新化股份的全部股份转给新化投资的所有股东,通过新化投资持有新化股份的股份的显名和未显名的股东全部恢复为新化股份直接持股股东,同意解除新化投资股份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所进行的托管。

2015 年8月3日,新化股份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原通过新化投资间接持有新化股份的股份转为直接持股,同意新化投资将持有的新化股份的全部股份转给新化投资的所有股东,通过新化投资持有新化股份的股份的显名和未显名的股东全部恢复为新化股份直接持股股东,同意将上述股份调整后的公司股权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所进行托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本次股权转让的实质系股东身份的恢复,故本次转让的价格为零。

2015 年8月3日起,公司对新化股份561名实际出资人(561名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通过新化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情况进行确认,共需确认的股份为59,885,663股。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新化股份的实际出资人进行了访谈,分别制作访谈笔录、合影存照,新化股份的实际出资人、工商登记出资人、新化股份、新化投资分别签署了《解除代持协议》与《关于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承诺函》,承诺不再存在任何代持新化股份股权的事项;并就《访谈笔录》、《解除代持协议》、《关于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承诺函》办理了现场公证,浙江省建德市公证处出具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公证文件。

在确权过程中,未发现存在股权纠纷等情形,历史股东退出时均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发行人律师对历史股东退出时签署的过户凭证等进行了核查,历史股东股权退出真实发生,未发现股权权属不清的情况。

2015 年9月29日,新化股份与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签署《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书》,新化股份委托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将公司股份全部集中托管。

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出具了《声明及承诺函》,承诺,“就新化股份未确权股份,日后如果产生权属争议,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将协助公司依法解决,避免公司因此承受损失;如公司因此承受任何损失,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时,公司共已完成确权59,797,840股,占需确权股数的99.85%,已完成确权人数558人,其中,556名股东的声明书已在浙江省建德市公证处进行公证,1名股东已完成确权但因其人在境外而未能完成现场公证,1名股东由监护人代为完成确权而未能完成现场公证。

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全部股份的确权,即完成确权59,885,663股,占需确权股数的100%。

公司相关中介机构认为: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公司已将历史原因形成的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解除委托持股关系,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

02

职工持股会出资不规范的整改措施

2007 年10月15日,新化职工持股会全员大会作出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职工持股会收益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规范职工持股会所持新化化工部分股权原始出资的议案》,由于1997年企业改制时职工持股会共有股出资方式不规范,同意持股会以现金方式补足该部分出资,金额按照1997年9月新化有限改制时职工持股会共有股的出资额3,784,560元,加上截至到2007年9月的累计利息1,253,234.20元,合计5,037,794.20元。2007年11月30日,新化职工持股会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新化有限。

2007 年10月22日,新化职工持股会制定《建德市新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共有股转让方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将职工持股会持有的共有股转让给公司现任经营管理团队、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基层管理人员、自愿受让共有股的持股会会员;本次集体共有股转让采用定向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价格参考新化有限截至2007年9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值约5.97元/股及共有股出资额截至到2007年9月的累计利息值,确定为6.30元/股。

同日,新化职工持股会出具《建德市新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共有股转让收益分配方案的议案》,对本次共有股转让的收益分配作出规定。同日,新化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职工持股会共有股转让方案的议案》及《关于职工持股会共有股转让收益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相关中介机构认为,公司职工持股会共有股量化调整方案已经过有权部门的审批,合法合规。公司1997年企业改制时职工持股会共有股出资方式不规范的情形已在2007年通过现金置换的方式予以规范,补足出资已经其他股东同意,调整方案经过有权部门的审批,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及授权,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恶意隐瞒、提供虚假文件的情形,不存在纠纷,公司亦未就上述出资瑕疵事项受到过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上述出资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03

曾配合检察院协助调查的分析

公司董事长胡健先生曾于2016年根据办案人员要求,协助调查原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程茂红案件,接受办案人员的询问并说明情况,该案件已于2018年1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

2018 年3月14日,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建检预查[2018]534号),根据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的查询结果,在查询期限200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胡健及发行人其他董监高的行贿犯罪记录。根据发行人董监高所在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未发现胡健及发行人其他董监高的违法犯罪记录。

另外,2018年3月28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1)程茂红受贿案件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局并未对新化股份及其子公司和胡健以涉嫌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2)程茂红一案的证据材料显示,胡健赠送给程茂红有关财物过程中,存在被索贿的情节,且新化股份及胡健是否据此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在案证据无法得到充分印证。2018年9月14日,杭州市监察委员会进一步出函确认:(1)新化股份及公司董事长胡健等人员前期积极配合杭州市纪委调查,专案组未对新化股份及董事长胡健等人立案调查;(2)该案已经依法宣判结束。目前,不会再因此案对新化股份及子公司和董事长胡健立案调查并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相关中介机构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成立至今,发行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政策,不存在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任何侵权之债;亦不存在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公司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可能对公司本次申请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及上市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朗进科技

根据朗进科技招股说明书披露,朗进科技主营业务为从事轨道交通车辆空调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维保服务;2015年、2016年、2017年,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545.19万元、4,355.07万元、6,211.05万元。证监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下:

0 1

董事违规转让股份瑕疵的解决

2010 年10月28日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将股东李敬茂和李敬恩将所持46.47%、19.91%股份转让给朗进集团。2010年11月6日,李敬茂、李敬恩分别与朗进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分别约定李敬茂、李敬恩将其持有的朗进科技46.47%的股份共计2323.5万股、19.91%的股份共计995.5万股转让给朗进集团,本次股份转让后,朗进集团持有公司66.38%的股份,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李敬茂和李敬恩作为公司的董事,上述股权转让行为违反了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142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但二人将股份转让给朗进集团系因其想组建集团公司控股朗进科技,朗进集团为李敬茂、李敬恩、马筠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李敬茂与李敬恩系兄弟关系,李敬茂与马筠系夫妻关系,李敬茂持有朗进集团60%的股权,李敬恩持有朗进集团30%的股权,马筠持有朗进集团10%的股权,三人合计持有朗进集团100%的股权。本次股份转让后,李敬茂夫妻与李敬恩通过朗进集团合计持有公司66.38%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李敬茂、李敬恩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其股份转让发生在股份公司成立1年之后,且转让之后仍然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股份转让没有对公司造成影响。

公司相关中介机构认为,上述股份转让行为是转让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迫转让的行为,遵循了等价有偿的原则,股份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股份转让双方未因股份转让行为发生纠纷及潜在纠纷,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上述股份转让行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公司章程》亦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距今时间较长,公司未因上述股份转让行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李敬茂、李敬恩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因违规转让公司股份行为而发生的任何纠纷,其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前违规转让股份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其本人将对公司无条件全额赔偿。

02

对赌协议的解除

2011 年6月14日,南海成长和深圳高特佳与朗进科技、朗进集团、莱芜朗进签署了《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签署的协议中对“业绩补偿”“反稀释权”、均有约定。

2016 年2月22日,深圳高特佳与北京信中利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持有的4.46%的股份共计250万股转让给北京信中利。本次股份转让后,深圳高特佳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深圳高特佳于2016年7月与公司、朗进集团、莱芜朗进签署了《之解除协议》,确认各方一致同意解除于 2011 年6月14日签署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该协议解除后,其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投资方在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权益,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南海成长(甲方)于2016年11月与朗进科技(乙方)、朗进集团(丙方)、莱芜朗进(丁方)签署了《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

“1、各方确认对《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第三条“回购与利润保障”条款作出如下修改:《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第三条“回购与利润保障”条款终止履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南海成长的退出机制变更为: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一年内,仍持有公司股份未实现投资退出的,则南海成长有权要求朗进集团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实现退出但退出价格低于回购价格,朗进集团仍应向南海成长支付补偿;如南海成长有机会退出且价格高于回购价格,但南海成长看好公司发展自愿选择不退出,则视为南海成长自愿放弃约定的回购权利。

2 、终止履行《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第四条“利润保障条款”,第四条“利润保障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或其他利益安排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告终结。

3 、终止履行《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第八条“引进新投资者的限制和共同出卖股份”条款,第八条“引进新投资者的限制和共同出卖股份”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或其他利益安排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告终结。

4 、终止履行《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第七条7.5款“本次投资完成后到公司成功上市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的购股价格出售新股给第三方(员工持股计划除外)。如果乙方以低于甲方的调整后购股价发行新股或其他可以转换成股票的证券,甲方有权获得差价补偿;”条款,第七条7.5款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或其他利益安排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告终结。”

上述第1条解除了朗进科技承担的回购义务,仅为朗进集团和南海成长之间的回购对赌,与朗进科技无关;第2条解除了公司承担的返还投资款义务;第3条和第4条解除了对朗进科技未来的股权融资价格进行限制的约定。

上述南海成长与公司、朗进集团、莱芜朗进签署的《之补充协议》,已经解除公司应该承担的义务,仅为公司股东之间的对赌安排。且根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南海成长已自愿放弃该协议中的回购权利。

2011 年6月20日,陕西华宇与朗进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其中对回购、新股发行价格等事项进行了特别约定。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朗进集团完成回购义务之日起,本协议及各方于2011年6月20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即告终止,陕西华宇在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权益。

2015 年12月16日,陕西华宇与莱芜朗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持有的朗进科技2.68%的股份共计150万股转让给莱芜朗进。莱芜朗进作为朗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对陕西华宇持有的股份进行了回购,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在完成回购协议之日起,陕西华宇与莱芜朗进、朗进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和《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即告终止,其在公司将不再享有任何权益。

公司相关中介机构认为,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均已终止,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03

存在权属瑕疵房产的规范措施

因公司工作人员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延误了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前期证书办理,造成发行人子公司沈阳朗进工业建设项目(规划面积为8,585.63㎡)的首期办公楼、车间、设备用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书,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部分房产的实际建筑面积为4,913.63㎡,占发行人房产面积总额的12.43%,账面价值738.93万元,占发行人房产总价值的24.13%。上述房产主要用于进行东北区域轨道交通车辆空调的架修、维修维护,为东北区域提供更加快捷的服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沈阳朗进上述办公楼、车间、设备用房已经取得《关于沈阳朗进科技有限公司进区建厂的立项批复》(沈开委发[2009]2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沈开国用[2010]第014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210106201010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210106201610012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10115201801180501),上述证书办理过程中需缴纳的税费已按时足额缴纳完毕,待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后即可办理产权证书,该房产不存在权属瑕疵或权属纠纷,办理产权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

公司相关中介机构认为,公司所需房产包括办公场所用房和生产经营场地用房。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主要办公及生产经营用房为自有房产,沈阳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均不属于发行人的现有生产或主要经营场所,其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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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人简介:申林平,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法学博士、律师,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欧美同学会会员,法律业务涉及公司境内外上市;境内外投资并购(包括FDI与ODI);上市公司收购、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破产与重整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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