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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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完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有效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从源头防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扩散,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农渔发〔2019〕14号)要求,借鉴先行试点省市的经验,结合实际在我市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总体要求

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引领,以促进生态渔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规范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为主线,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着眼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健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体系,加强检疫工作能力建设,确保市内所有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件件得到回应和落实,不断提升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水平,为渔业产业生物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推动渔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推进相关重点工作

(一)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重庆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研究试点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长:刘保国市委农业农村工委委员、

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

岳发强市委农业农村工委委员

成员:任军市农业农村委渔业处处长

张基明市农业农村委兽医处处长

蒋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景左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处长

王波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

同时设立试点工作实施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部署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具体落实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实施小组人员如下:

组长:任军市农业农村委渔业处处长

张基明市农业农村委兽医处处长

成员:市动监所、市渔政处、市水产总站相关人员

(二)组织开展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

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渔业(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拟定渔业官方兽医资格条件,各区县(自治县)组织申报渔业官方兽医,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市级对申报人员严格审核后,发文确认其渔业官方兽医资格,人员名单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

(三)规范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全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确认的渔业官方兽医依据农业农村部相关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具体实施,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对检疫结果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依托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指挥调度平台检疫监管电子出证系统全部实行电子出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及相关软件开发公司按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需要负责对现有电子出证系统进行升级完善,合理分配用户,以适应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管理工作需要。电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纸质件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需提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完善台账,防止遗失,严禁买卖和手工填写。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统一加盖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专用”印章,印章由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样式和规格制作,并统一采用三位数字编号,以示区别。

(四)加强检疫人员的技术培训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以全市渔业官方兽医、协助检疫的技术人员为主要对象,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理论和实务培训;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对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帮助其熟练掌握检疫方法和技能。

(五)加强全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

根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疫病监控工作,为检疫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六)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贯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手机信息、互联网、上门送资料等多种方式,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等有关要求,增强苗种生产单位主动申报产地检疫、养殖单位外购苗种应索要检疫证明等法制意识,提高全社会对水产苗种检疫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七)强化水生动物监督执法

依托各级农业执法部门,逐步完善提升水生动物检疫监督执法能力,履行好水生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保障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三、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促进渔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全局出发,提高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抓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有效开展。

(二)加强水产苗种检疫基础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大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保障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经费支持,根据检疫工作实际,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检疫工具,确保产地检疫工作正常运转。

(三)加强水产苗种检疫体系建设

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探索建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落实,确保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规范开展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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