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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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

渝北府办发〔2014〕33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农业产业化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9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选址要求

(一)用地范围。 附属设施用地应选择在城镇规划区规划范围以外,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建设要求。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不得在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修建,不得在禁建区、控建区内修建。

二、附属设施建设方案

(一)项目选址。经营者提出项目选址意向,由所在镇街组织区农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城乡建委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实地勘察。

(二)设计方案。经营者应聘请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及风貌设计等。

(三)方案审查。 由经营者向所在镇街提出设施建设方案审查(风貌审查)申请,填写《渝北区农业附属设施建设方案申请表》一式肆份。各镇街收到申请后,就设施建设方案(特别是建筑风貌)提出初审意见 ,由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区城乡建委审查。区城乡建委将根据各镇街初审意见,组织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农委等部门,并聘请专家组,根据风貌控制的要求,签署审查意见。区国土分局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建设管理监督

(一)风貌监管。 建设过程中,各镇街应加强建设风貌监管,切实保证建设风貌符合相关要求。 所有附属设施建筑,其风貌必须严格按照新农村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二)质量安全监管。区城乡建委负责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并积极协助各镇街加强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监管,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施工管理监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工程建设的操作规程进行实施。

(四)档案资料管理。经营者应收集整理好所有建设过程的档案资料,以备核查。

四、工程验收

(一)申请验收。设施项目建设完工后,由经营者向区城乡建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现场查勘。区城乡建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批准的附属设施建设方案进行现场核验。

(三)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区城乡建委将会同其他验收部门核发《验收确认证明》通知书。核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

公开方式:公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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