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订单收购农产品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订单收购农产品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订单收购农产品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收购、加工农产品,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渝北委[2007]104号)精神和农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订单收购农产品奖励资金,是指渝北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奖励对象: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包括加工型、流通型企业,也包括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第四条 奖励对象具备的条件:被奖励的龙头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
(一)区级龙头企业。经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区内的市级及其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签订农产品生产订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通过订单形式结成松散型或紧密型的利益联系,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
(三)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龙头企业,走“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发展路子,带动区内200户以上农户直接增收。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内,围绕“五大主导产业”签订订单生产合同,落实收购最低保护价,诚信收购,收购额在100万元以上。
(五)就地安排20人以上农村劳动力在企业或基地务工。
第五条 收购奖励标准;第一年申报按当年收购额给予奖励,以后按该企业在区内农产品收购额增长大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是:年收购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奖励5万元;300—500万元(含500万元)奖励10万元;500万元以上奖励15万元。对收购额特大的龙头企业,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对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替代能力强,带动大、对区内财政贡献较大的龙头企业,可按在区内农产品收购额2%给予奖励。
第六条 项目申报、立项及验收程序
(一)申报。每年申报1次,即每年3月底前申报。由龙头企业向镇街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和财政所写出书面申请,填写《渝北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订单收购农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经镇街初审同意后,向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送立项。
(二)立项。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区财政局根据企业申请,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并办理立项相关手续。
(三)初验。次年1月底前,由龙头企业写出工作总结,填写《渝北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订单收购农产品奖励资金申报表》申请初验。由镇街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和财政所对龙头企业订单收购农产品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合格后,向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花卉项目报送区农工办、笋竹项目报送区林业局)。
(四)检查验收。由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区财政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在村社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示一周后,若群众无意见,由区财政直接将奖励资金划拨到龙头企业的指定帐户。
第七条 对申报订单收购农产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建档跟踪、规范和加强订单收购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除企业可返税便于使用税务专用发票外,其余龙头企业必须使用由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印制的《渝北区农产品收购专用收据》,并在每季度填报财务报表和统计台帐。对不按时报送的龙头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八条 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区财政局要加强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凡采取欺诈行为取得奖励资金的,必须及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解释。
附件:1. 渝北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订单收购农产品奖励资
金申请表
2. 渝北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订单收购农产品奖励
资金申报表
附件1:
渝北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订单收购农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
|
单位名称 |
|
|||||
| 拟收购农 产品情况 | 收购地点 | 品种 | 数量 (公斤) | 最低保护价 (元/公斤) | 是否签订订单收购合 同 | |
|
|
|
|
|
|
||
|
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或畜牧兽医站意见:
年 月 日 |
镇(街)财政所意见:
年 月 日 |
|||||
|
区农业局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
|||||
企业法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渝北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订单收购农产品奖励资金申报表
| 龙头企业 |
名 称 |
|
级别 |
|
|||||||
|
开户银行 |
|
帐 号 |
|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
| 企业地址 |
|
||||||||||
| 农产品收购情况 | 收购地点 |
农产品名称 |
收购数量(公斤) |
金额(万元) |
|||||||
|
|
|
|
|
||||||||
|
|
|
|
|
||||||||
| 申请奖励 (万元) | |||||||||||
|
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或畜牧兽医站意见:
年 月 日 |
镇(街)财政所意见:
年 月 日 |
||||||||||
|
区农业局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
||||||||||
企业法人: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主题词: 农业 产业化 办法 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9日印发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本站联系删除。
市场商务
023-85238885客服热线
400-008-2859